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5月上旬至7月上旬,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在巩固2010年以来“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整顿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区域内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存在“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3)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4.道路交通: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摩托车非法违法行驶及非法载客的。
5.交通运输:
(1)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6.农机: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超载行驶的。
(2)农机违法载客的。
7.水上交通:
(1)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2)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3)渡船违法违规超载和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的;
(4)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的;
(5)非法违法修造船舶的。
8.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行为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10.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历年或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落实统一领导和组织工作;市各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其中:
(一)市工信委负责制定民爆器材、冶金行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道路交通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七)市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防城港海事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九)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工商、质监、工信等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水利、林业、质监、旅游、水产畜牧兽医、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铁路、电力、石化、石油、粮油等其他行业(领域)以及城市供电、供气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定细化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凡安全生产执法内容有交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时,由当地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打非”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23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自治区、市将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市、区)安委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三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督促检查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县(市、区)安委办、各有关部门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发〔2010〕23号、桂政发〔2011〕12号文件的有力措施,强化各县(市、区)政府“打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注重标本兼治。安监、工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查处取缔,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要充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认真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全面整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
(三)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营造氛围,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和推进“打非”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广泛发动群众和媒体提供线索,举报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并及时查处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3号文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强化各县(市、区)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强化工作考核,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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