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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由2011年的17017元提高到19314元,为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原来的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调整为724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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