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招商引资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招商引资考评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招商引资考评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0日

贵港市招商引资考评办法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了明确目标责任,鼓励各单位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县(市、区);

(二)市直单位;

(三)招商小分队;

(四)招商联络点。

二、考评时间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每年实行年度考评一次。

三、考评内容

(一)县(市、区)(详见附件1)。

1.引进投资亿元以上项目(个)、项目投资额(亿元)、开竣工项目(个);

2.项目策划;

3.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

4.已建成标准厂房入驻率。

(二)市直单位(详见附件2)。

1.市发改委等28个部门单位考核内容如下:

(1)引进投资亿元以上项目(个);

(2)项目投资额(亿元);

(3)新开工项目(个)。

2.市直其他部委办局室(纪检监察、政法系统单位除外)、人民团体考核内容如下:

(1)提供招商信息;

(2)引进投资项目(个);

(3)项目投资额(万元)。

(三)招商小分队(详见附件3)。

1.引进投资亿元以上项目(个);

2.项目投资额(亿元);

3.新开工项目(个)。

(四)招商联络点(详见附件4)。

1.拜访重点企业;

2.提供招商线索;

3.组织召开推介会;

4.新引进项目。

四、考评主体

由市年终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考评方式

自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六、考评标准和数据采集

1.新签约项目。以正式签订合同并领取营业执照为认定标准(附上项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投资额。以项目合同投资额总数为认定标准。

3.各招商联络点为县市区、市直部门、招商小分队提供服务共同引进的项目,均计入双方新引进项目任务数。

4.新开工项目。以已落实用地并且资金到位15%以上为认定标准。

5.累计到位资金。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以引进全部项目的累计到位资金为认定标准(提供发票等有法律效力的票据)。

6.各单位(即市直部门、县市区、招商小分队、招商联络点)引进单个或数个项目投资总额超出3年目标任务的,视同完成3年招商任务。

7.引进政府性资金、国债、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争取上级资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七、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绩效办根据考评结果,按照以下规定拟出具体的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委等28个市直单位。

1.2015年不完成任务的,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和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考评对象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约谈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

2.连续两年不完成任务的,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和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考评对象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对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3.连续三年不完成任务的,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和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考评对象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评为不合格;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对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问责。

4.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如发生领导和工作人员渎职或违反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直其他部委办局室(纪检监察、政法系统单位除外)、人民团体。

1.将招商引资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2.连续两年没有引进项目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扣分且不得评为优秀。

3.连续三年均没有引进项目的,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考评对象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三)招商小分队、招商联络点。

1.招商小分队、招商联络点考评情况与干部使用挂钩,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招商小分队工作人员、联络点招商专员,优先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对完成2015年—2017年任务的,在每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优先评定为优秀;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2.连续两年不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小分队成员、联络点招商专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约谈考评对象单位党政正职。连续三年不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小分队成员、联络点招商专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实行诫勉谈话。

(四)各考评对象年度考评成绩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计分。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政办发[2015]17号附件1

贵政办发[2015]17号附件2

贵政办发[2015]17号附件3

贵政办发[2015]17号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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