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2〕239号
颁布日期:2012-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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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239附件.doc

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统一、保密,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以及全市各级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6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

具体分为: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保密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立即核实,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详见附件1、附件2)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

(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敏感事件;在县(区)敏感地区、时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或有可能演变成Ⅲ级(较大)以上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经复核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确实难以在2小时内报告详细情况的,要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并说明情况。确认为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6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

(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告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建议(或要求)等(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件3)。

(四)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县(区)×××(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五)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同时应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多媒体资料。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全市应急信息平台建成后,利用值班信息网络报送)。

(六)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信息。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要按照及时、准确、统一、保密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跟踪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处置,以及做好续报工作。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电话报告或传真报告后一般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接到突发事件的电话报告时,要在《值班电话记录簿》上做好具体详细记录,包括:1.时间;2.地点;3.事件起因、过程、采取的措施、结果、已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有关情况;4.报告者已报告或通知的领导、单位、时间;5.报告者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6.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等。

(二)接到突发事件的传真报告时,要马上阅读并核对是否符合信息上报的内容要求,对叙述事项不完备的,应立即向报告单位或报告人了解补充,并在来文空白的地方附注说明。

(三)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事件进行研判,确定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并做好办文和向领导报告的准备。

(四)达到办文呈批规定的应立即草拟拟办意见并报政府应急办领导审核。

(五)按文件运转程序立即报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实行专件专人专送,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报告,并将向领导报告的情况和领导批示记录在呈批表上。

(六)领导审批完成后,符合上报规定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用书面形式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特别紧急的经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用电话先行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材料,并立即将领导的批示用电话或传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随后跟踪落实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将呈批表复印送相关领导,原件存档。

(七)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八)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或盖单位公章。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九)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应急值守科)受理。

四、信息预警预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苗头信息,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信息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少要保证1部专线电话和1部传真机(应急电话和传真机要分设)用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手机开机)。同时要按上级的部署加快政府系统应急信息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设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改进作风。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值守应急和应对处置工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切实负起责任,在积极组织力量妥善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履行首报信息职责,做到不拖延、不遗漏、不隐瞒,并做好有关信息的续报。

(二)完善网络,严格制度。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并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要研究、细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制度。要尽可能简化报告程序,减少环节,尽快传报信息。

(三)强化责任,确保质量。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并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及业务水平,做到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确保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七、考核奖惩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和单位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对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重大情况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批示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本

附件1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它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附件2

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未达到本标准的则定为一般突发事件。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河流发生大洪水;

2.主要河流堤坝、重要江堤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型及以上水库溃决、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台风、雷电、雷雨大风、龙卷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3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严重冰冻、大雾等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市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市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2.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转移人数在2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的灾害险情;

3.倒塌房屋50间以上的;

4.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500亩、平原2500亩以上的。

(六)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或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部位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水上、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3.火灾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伤5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的事故;正在蔓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在贮、运使用中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5.群体急性中毒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人数15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中毒事故;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000户以上居民停水或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活动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8.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5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4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本地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1个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2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5人-50人,或死亡3-5人;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发病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邕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冲击、围攻或打、砸、抢、烧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3.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4.群众性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市区和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6.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9.因土地、矿产、水资源、山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10.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2个以上县(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的突发事件;

2.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须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突发事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突发事件;

3.劫持轮船、火车、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突发事件;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知名人士及较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突发事件;

5.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较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五)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大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6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20人以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

对一些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本标准中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伤”是指死亡及重伤或中毒。

附件3

桂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本

报告单位:报告人: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威胁人群、初步原因等)

现场处置情况:(抢险、救护、领导到位等情况)

现场指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

预计事件的发展趋势:

需要支援的项目: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呈报:接收时间:

备注:

接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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