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3〕126号
颁布日期:2013-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桂林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批复(发改社会〔2012〕34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明确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的职责,发挥各自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落户在桂林市内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落地前期会审制度

第三条市投资促进局或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到桂林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方身份、实力、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核实。

第四条市投资促进局或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参加)对项目落地前进行会审,对项目是否适合在我市落地、项目选址及土地使用等方面提出会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会审项目,市投资促进局或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或县(区)预选项目选址,到项目选址现场实地勘察,进行综合论证,确定项目落地整体推进方案,并印发重大招商推进项目通知。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接通知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和特事特办。特事特办的要求二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一般情况三个工作日答复,特殊情况最迟五个工作日答复(按法律法规需要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负责项目签约前后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项目落地协调服务制度

第六条市投资促进局了解掌握项目落地协调服务的综合性工作情况,项目落地所在县(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落地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落地用地方案、指标等工作。

第十条市环保局负责项目落地的环评审批工作,协调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及评估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协调项目落地的办证工作。

涉及项目落地工作的有关县(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要按要求做好项目落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项目落地优惠政策制度

第十二条除现行优惠政策外,项目落地所在县(区)、管委会负责项目落地优惠政策的研究制定,并按权限给予确定。

第五章项目落地跟踪推进制度

第十三条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提出项目落地市领导分工负责、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牵头单位确定专人对接联系,并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名义下发相关县(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和责任人要与项目业主共同制定项目推进方案,研究项目落地推进过程中的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项目落地跟踪推进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对已落户桂林的重大招商项目,经项目业主申报,由市投资促进局或项目牵头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市直部门进行评估会审,符合重大招商项目条件要求的,纳入重大招商项目落地推进范畴,并按程序给予督办和督查(申报材料清单由市投资促进局提供)。

第十六条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梳理提出项目落地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作为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议题,由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六章项目落地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市绩效办负责将会审通过的市级以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工作范畴,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项目落地督办督查制度

第十八条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工作进行协调、跟踪,并配合相关部门督办,发现项目落地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及违规违纪问题,分别向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大督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对虚(假)报重大项目落地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所得奖励或荣誉,并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市大督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受理举报和反映,发现和经查实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及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对教育不改和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管委会可以参照制定本县(区)、管委会项目落地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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