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河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统计局和市人民政府经济与统计工作会商会精神,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增强统计工作服务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新跨越,建设幸福新河池进程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基层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的起点,是统计工作的源头和根基。长期以来,全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机构及基层统计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的工作任务,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市统计基层基础依然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统计机构不够健全,基层统计人员偏少;统计队伍不稳定,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高;办公设备不足等,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要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统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统计机构、人员落实到位,统计经费有保障,不断加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努力开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增加基层统计力量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完善相应的调查普查机构,配齐配足统计人员。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统计工作网络,切实增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人员。承担一、二、三产业发展重要任务的农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交通运输、金融、商务、旅游、投资促进、供销、教育、文化广播影视、卫生、林业、水产畜牧兽医、住房城乡建设、供电、水利、保险、电信、市政、环境保护、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落实到位,完成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各乡(镇、街道办)要强化自身综合统计职能,配齐配足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辖区范围内一、二、三产业的综合统计工作,积极推行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在乡(镇、街道)得到正确实施。

各村(社区)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由各县(市、区)负责在村(社区)干部中指定1—2名统计员负责组织和落实本村(社区)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三、抓好基层统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统计能力,提高基层统计服务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市、区)统计机构的同意。

基层统计人员的上岗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落实,要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开展统计理论、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机关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工作高效的统计队伍。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统计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配备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统计工作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随意变动。

统计机构编制要专编专用。县(市、区)统计局直属的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引进有关人员必须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专业、学历、年龄上按统计工作要求提出相应的准入资格,选调高层次的统计人才,在编制内配足配强统计人员。

各县(市、区)要为统计队伍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统计部门创造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条件。

四、保障基层统计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使统计工作任务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和专项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周期性统计项目经费,要根据辖区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及其工作难度做好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而临时增加的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安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所简陋、办公设备不足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级统计机构要全面推开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以内统计调查单位的基层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加快推进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进程,促进调查单位从手工填报过渡到网上直报,统计数据采集管理从一般文件管理过渡到数据库管理。

要全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网络联网建设工作,在巩固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三级统计网络有效互联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数据处理,为基层统计工作提供使用方便、简易快捷的网络化数据处理平台,力争用1-2年时间基本实现三级统计网络互连互通,全面实现统计基层数据处理、报送网络化。要稳步推进统计视频会议系统建设。

六、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完成基层统计信息采集、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是各级统计机构的基本任务。

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各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联系,在同级统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加强统计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的各项统计数据,按时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并按法定权限,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更新工作。

县(市、区)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本辖区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或电子统计台帐,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原始资料审核、上报、交接、归档等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和源头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源头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机构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防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错报、漏报现象;坚决依法查处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领导,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关心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定期研究和会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科学分析统计数据,准确应用统计数据进行工作决策和指导。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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