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河池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河池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政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力度,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行为,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就执行《河池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政发〔2012〕109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充实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

《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为河池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实施细则》第四条增加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国库的入库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对本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

二、理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的“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

三、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煤块征收标准60元/吨;煤粉征收标准50元/吨”调整为“煤块、煤粉征收标准20元/吨”。

(二)《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标准由“按市场交易额的1%计征”调整为“按市场交易额的3%计征”。

(三)《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向购买商业和住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修改为“向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受让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征收标准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计征,由财政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土地出让情况进行代征”调整为“征收标准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计征,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四)《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销售食糖(白砂糖、赤砂糖、精细糖、原糖)按40元/吨计征”调整为“销售食糖(白砂糖、赤砂糖、精细糖、原糖)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

四、强化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统一收支科目和专用账户。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部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科目前,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执行,收入列“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22904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

取消市、县(市、区)两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专户,继续保留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户。

(二)强化征收环节管理。

1.理顺税务部门代征环节管理。

纳税人向所属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直接随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税款时随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电子缴纳付款凭证为会计记账凭证。

由税务部门随税征收的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开具缴款书时预算级次为“市级”,收款国库栏填写“河池市中心支库”。金城江区应分享30%部分,先计提代征手续费、管理费和银行业务经费后,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补助金城江区。

由税务部门随税征收的金城江区价格调节基金,70%缴入市级国库,30%缴入金城江区国库。开具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市级70%,区级30%)”,收款国库栏填写“金城江区国库”。

由税务部门随税征收的其他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30%缴入市级国库,70%缴入当地国库。开具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市级30%,县(市)级70%)”,收款国库栏填写“XX县支库”。

2.其他部门征收环节管理。

其他部门组织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纳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

市本级组织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各代征单位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该票据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对于金城江区应分成30%部分,先计提代征手续费、管理费和人民银行业务经费后,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补助金城江区。

各县(市、区)组织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缴入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相应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及确定的分享级次和分成比例及时缴入县级国库。其中市人民银行对金城江区征收的价格调基金70%就地划入市本级国库,30%划入金城江区国库;各县(市)人民银行对县(市)征收的价格调基金30%就地划入市本级国库,70%划入县(市)国库。

(三)使用管理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相关费用的提取和管理方式。

1.调整价格调节基金费用计提比例。即从价格调节基金计提的代征手续费比例为10%,管理费计提比例为9%,人民银行业务经费计提比例为1%。

2.从价格调节基金计提的代征手续费、管理费和人民银行业务经费,以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成所得当年实际入库总额为基数,由市、县(市、区)按规定的计提比例自行计提。代征手续费和人民银行业务经费执行按季拨付,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1〕159号)规定进行拨款。其中:

⑴市本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金城江区分成30%部分应计提的代征手续费、管理费和人民银行业务经费,由市统一计提并按季拨付至“河池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心基本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拨至金城江区财政资金管理专户和人民银行,再由金城江区财政将代征手续费按规定足额拨至各代征单位。

⑵金城江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市本级分成70%部分和各县(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市本级分成30%部分应计提的代征手续费和人民银行业务经费,由市本级计提并按季拨付至“河池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心基本户”,从基本户拨至县(市、区)财政资金管理专户,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足额拨至各代征单位和人民银行。管理费由市、县(市、区)按分成所得额自行计提。

(五)价格调节基金退库和更正办法。

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确需退库和更正的,按《河池市财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代征的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和更正问题的函》(河财非税函〔2014〕1号)的规定办理。

由其他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确需退库和更正的,按照“谁征收谁办理退库”的原则,缴纳义务人向代征部门提出退库申请,由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库。

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对账管理。人民银行国库、财政、物价部门和其他代征单位原则上按月、季、年对账,可采取纸质手工对账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对账。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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