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和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河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对社会招商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公务人员招商引资者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行业项目: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及其他生产性项目;第二类行业项目: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行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开采一次性资源和选矿项目、垫支建设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属地奖励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者进行奖励。市本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者进行奖励。

(四)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对象

对成功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通过各种渠道引荐河池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河池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单个项目外来资金实际到位3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对招商引资者给予奖励。

(二)工业园区以整体承包方式招商引资的,单独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及奖励办法。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第一类行业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5%实行奖励。

(二)引进第二类行业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3%实行奖励。

(三)引进第三类行业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1%实行奖励。

(四)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五)对起主导作用的公务员招商引资者再给予行政奖励,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程序和权限,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一)政府奖励资金,在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业主对招商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实际进资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第六条奖励金额的计算

(一)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计算,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

(二)市外境内资金以市招商引资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计算,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三)奖励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条招商引资者登记

(一)招商引资者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招商引资者登记确认手续(见附件一)。

(二)招商引资者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必须在项目投资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以下任一事项发生之前:

1.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2.投资商通过公开竞拍等合法手续取得项目用地;

3.项目市外投资资金进入河池;

4.项目引资方与投资方签订实质性合同;

5.其他证明项目投资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事项。

(三)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招商引资者,视为一个招商引资者团队。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招商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招商引资奖励。

第八条奖金申领

(一)引进境外(国外、港、澳、台)资金的招商引资者在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招商引资者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三)申领奖金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企业出具的并经过市统计局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或证明;

2.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者签署的委托招商引资者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

4.招商引资者身份证明;

5.招商引资者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6.《河池市招商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附件二);

7.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四)招商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招商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招商引资者必须在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奖励审核和发放

(一)由市招商引资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市投资促进局,由市招商引资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对招商引资者颁发政府奖励资金。

(二)招商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池市招商引资者备案表

2.河池市招商引资者奖励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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