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政发〔2008〕50号)关于“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不再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各管理部作为市管理中心业务派出机构设立,市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人、财、物及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规定,为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河池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中心、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领导担任,整个上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二)成立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审计组、考核组。审计组具体负责各县(市)管理部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审计确认,并出具审计报告;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各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领导小组确定上收人选和债权债务归属提供决策依据。

二、基本原则

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政发〔2008〕50号)文件精神,实行统一审计、统一考核、划定资产、按时交接和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管理部现有资产进行审计,确定债权债务,分清权责,明确归属;对现在编实际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与房改办合署办公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全面考核,选取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精、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的人员加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确保按时完成交接工作任务。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采取独立审计,组织考核,确认权属,按时交接的工作方法。

(二)工作步骤

1.成立机构:2009年1月20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协调和工作布置会议,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目标。

2.审计时间: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3.考核时间:2009年3月21日至4月10日为组织考核、公示、确定人选和领导小组讨论确认资产和债权债务归属阶段。

4.交接时间:2009年4月11日至4月30前完成交接工作,5月1日起各管理部进入正常工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设置机构,明确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内设机构、级别及编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政发〔2008〕50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河编〔2003〕20号)所明确的职能、内设机构及级别、编制和经费来源渠道的规定,重新拟定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方案,报市编委审批。

(二)要认真清理核实现有资产,确保资产的完整。各县(市)管理部要在2009年2月底前全面清理、核实和登记现有的各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各种货币资产、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单位财务管理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等,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明细账、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账,对账单须由缴存单位签章认可,为审计组进驻审计提供有效材料。在对现有资产进行核实的过程中不得转移,对未登记在册的债权不得隐匿,确保资产整体移交。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它债权债务等。

(三)认真抓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奠定基础。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资产审计工作由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自查清理,并报所在县(市)审计机关确认,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出具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四)严格考核程序,确保考核质量,为提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创造条件。一是各县(市)管理部人员上收通过考核确定。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从市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组具体成员政府办另行下文通知。二是严格按规定的编制考核上收人员。县(市)管理部上收人员人数按市编委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上收人员,原县(市)管理部已作为独立机构设立,其在编人员按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考核上收;原县(市)管理部与县(市)房改办为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混编单位的,上收人员从全体混编人员中考核确定。三是上收人员优先考虑的条件。考核组要针对管理部的工作特点,走访服务对象10个单位以上进行考察核实在岗在位人员的服务态度、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情况,对具有财会、金融、计算机等专业知识且有会计资格证人员优先考虑。四是组织任命。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同时对管理部主任的人选进行考核,管理部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组提供的考核情况,分别与各县(市)组织部协调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和任命。

(五)认真做好人、财、物的交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资产的完整性。一是经组织考核批准的上收人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与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档案交接事宜,上收人员档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管。对于富余人员,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二是各县(市)管理部资产移交工作由市管理中心分别与各管理部所属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交。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移交单位,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接收单位,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为监交单位。移交清单一式五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执一份。

(六)明确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来源渠道,参照惯例,认真测算,确保人员等经费供给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后报财政部门批准,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上交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拨付。同时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上收后的管理部)已经批准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应继续明确为市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其人员工资及福利由市级财政全额拨款解决,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及专项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从上缴财政的增值收益中解决。市财政局要参照自治区上收垂直管理单位经费测算办法,实事求是,认真测算,对于基本工资的划转,按照现行的标准划转支出基数,对于津补贴经费的划转,按照市级现行同级同等标准减半划转支出基数,最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给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每年上解上级支出,上划的支出基数不实行递增制,每年年终通过决算上划。在没有正式确定上收前,各管理部的人员工资福利及经费由县(市)财政负责保持不变。

(七)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上收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关系到人心稳定、社会安定和资金安全等大事,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在人力财力上要予以保证,审计组和考核组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和交通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负担。二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督促各自管理部认真做好上收前自清资产等有关工作,确保资产完整。三是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要安排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精、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参与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收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上收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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