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贺政发〔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文件要求,现将《贺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审批部门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目录》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政府定价事项的调整、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实行动态管理。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审改(编办)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并公布实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要重点改进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服务方式,积极创新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等服务机制,通过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时效,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严查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行为。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三、加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要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附件:贺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http://www.gxhz.gov.cn/E_ReadNews.asp?NewsID=45391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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