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贺政办发〔2013〕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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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6号)和《贺州市“十二五”节能指标控制实施方案》(贺发改工环〔2012〕335号)精神,切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节能服务机构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技术改造等服务,并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利于降低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成本和技术风险,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新工作举措,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拓宽节能服务领域。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培育1-2家重点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起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申报文件,经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后,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县(区、管理区)也可安排一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5.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贷款抵质押范围,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提高授信额度,给予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对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且市场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加大对其信贷扶持。各级各部门要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广上给予帮助,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鼓励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等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建立节能项目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
各县(区、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以及市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本地区、本部门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技改的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反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统筹平衡后通过节能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引导用能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四、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统筹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监督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节能服务产业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担保。
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信贷支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推进全市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指导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促进节能降耗。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市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市本级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进本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各县(区、管理区)根据实际,加强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建设
在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三)加强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动态管理,指导节能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推荐节能服务机构,建立、完善节能服务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促进节能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四)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
依托政府网络资源,建立节能服务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政策支持措施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需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接活动,积极推进双方的合作。
(五)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台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一是组织认定第三方节能检测、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双方在方案论证、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结果评定等过程中提供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服务。二是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税收优惠操作程序,对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进行审核。
(六)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企业
鼓励电力、冶金、有色、林产、碳酸钙、电子等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为本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七)强化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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