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府发〔2007〕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府发〔2007〕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安府发〔2012〕1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府发〔2007〕3号)第十三章第七十二条“需申请追加的专项经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会议集体讨论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修订为:“需申请追加的专项经费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安顺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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