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驻外分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6〕5号
颁布日期:2016-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驻外分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招商引资驻外分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招商引资驻外分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规范驻外招商分局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投资促进局统筹指导驻外招商分局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驻外招商分局日常工作、人员管理等由分局局长负责。分局人员应积极在派驻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条区域划分:

北京招商分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上海招商分局: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

成渝招商分局: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

广州招商分局:广东省、广西省;

青岛招商分局:山东省、河南省;

厦门招商分局:福建省、江西省;

武汉招商分局: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

未纳入分局工作范围的其他省、自治区由市投资促进局统筹安排开展招商工作。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外商代表处的联系,积极参加派驻地有关招商引资活动;

(二)配合做好市委、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在派驻区域开展的招商引资推介会、洽谈会、考察拜访等活动的筹办工作;

(三)积极开展派驻地行业发展、产业转移、优强企业、水电气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的调研,将有价值的招商信息收集整理后并反馈;

(四)加强与派驻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络,拓宽安顺市对外交流合作的领域和途径;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六条年度主要目标任务:

(一)全年拜访企业150家以上,其中考察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区域50强、行业20强企业不少于15家;

(二)确保年度引进项目资金不低于5亿元(其中:引进1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不少于3个)。

第三章人员选派

第七条各驻外招商分局人员从市直部门、各县(区)和驻安金融机构选派组成,实行一年一选派。

(一)每年从市直部门选派懂经济、熟市情、会谈判、善协调的副县级干部或特别优秀的正科级干部,赴驻外招商分局挂任分局局长或副局长。

(二)每年从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选派2名,黄果树风景区、龙宫风景区各选派1名副科级(含)以上优秀干部,赴驻外招商分局挂任分局局长或副局长。

(三)每年从工商银行安顺分行、农业银行安顺分行、中国银行安顺分行、建设银行安顺分行、贵州银行安顺分行、贵阳银行安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顺分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派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到各驻外招商分局挂任分局副局长。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驻外招商分局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驻外招商分局人员要熟悉安顺市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市产业分布、园区布局等情况,符合履行职责应达到的要求。

第十条驻外招商分局设立临时党支部,接受市投资促进局党组和派出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派驻地党组织的监督。自觉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一条建立考勤、学习、信息报送、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每周至少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安排研究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引荐到安顺市考察的企业须向市投资促进局报备,由市投资促进局统筹协调企业考察相关工作,未报备的年终不纳入考核,产生的工作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各驻外招商分局接受年度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拜访企业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人员在岗情况、业务学习情况等。

第十四条超额完成引进项目目标任务数或成功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区域50强、行业20强企业并签订投资合同的,给予分局奖励性补助。对选派期间表现突出的同志,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提请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选派人员不能胜任驻外招商工作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人员调整,并对派出单位进行招商引资考核扣分;年度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较差的分局,对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列支工作经费,为驻外招商分局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经费由市投资促进局统一监督管理,由驻外招商分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投资促进局要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驻外招商分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派员到各驻外招商分局进行调度检查。各县(区)和市直派出单位要关心派出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其在外开展驻点招商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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