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对省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函〔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对省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58号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2号),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管理局)对省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进行责任分解,形成了《安顺市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责任分解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各产煤县(区)、各牵头单位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管理局)(联系人:张有松;联系电话:33522180,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5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

平稳发展工作措施责任分解方案

序号

省的减负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1

全面清理涉煤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之外的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停止征收,煤炭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5日前开展一次涉煤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长效机制,经常性开展涉煤收费项目清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根据公布的涉煤税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制作明白卡,发放至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履行缴纳义务,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征收。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及时发放明白卡到各煤矿,严格依法规范征收税费。

3

税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抓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矿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迟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查帐征收。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通过开展培训等方式,指导和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2015年6月15日前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

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清退工作,对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上缴省、市(州)财政部分,省、市(州)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清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前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长效机制,经常性开展检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设定行业协会会费标准。严禁以任何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和要求捐赠。

市民政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前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长效机制,经常性开展检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煤炭行业减负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序号

省的减负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6

每年从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煤矿企业集团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改造等奖励,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市财政局

积极对接省能源局,待省级方案出台后积极争取支持。

7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继续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继续暂缓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企业上缴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企业因环境恢复治理申请使用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企业申请使用;经地方政府确认暂无地质灾害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可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按不低于85%的比例申请作为煤矿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8

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因矿区范围变化新增的资源,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分煤种计算并收取,其中炼焦用煤、优质瘦煤以6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其他煤类以3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9

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一律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颁证年限拟动用资源储量计算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10

已按矿区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一次性处置价款的煤矿,如企业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可按煤矿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颁证年限拟动用资源储量重新对该矿进行价款处置(已缴清价款的煤矿除外),价款计算标准按该煤矿原价款计算标准执行。按照原分期缴纳价款时限,根据企业申请,颁证机关向煤矿下发新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原《分期缴纳价款合同》或《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作废,煤矿按新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缴纳价款,滞纳金可申请免缴。煤矿缴纳价款金额超过重新计算结果的,已缴纳价款不予退还,多缴部分价款不需缴纳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序号

省的减负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11

煤矿按原《分期缴纳价款合同》或《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缴清应缴价款的,按规定对其进行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计算,采矿权人按计算结果应缴纳的滞纳金可申请免缴(已缴纳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12

对《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黔府办发〔2013〕47号)明确的兼并重组企业可实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落实。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对兼并重组企业可实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要求办理。

13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上网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瓦斯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瓦斯发电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瓦斯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市财政局、安顺供电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14

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支持要做到保持流量,盘活存量,争取增量,提高质量,不搞“一刀切”式抽贷。

安顺银监分局

市金融办

定期不定期组织煤矿企业和金融机构召开银企对接会,建立健全银企沟通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申请贷款的指导力度,帮助煤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15

完善煤矿企业信贷偿还周转机制,及时办理煤矿企业存量贷款续贷手续,鼓励各金融机构新增发放贷款。

安顺银监分局

市金融办

定期不定期组织煤矿企业和金融机构召开银企对接会,建立健全银企沟通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申请贷款的指导力度,帮助煤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16

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合理配置优良资产,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市工商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加强对接协调,指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及时给予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17

简化、优化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不将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不再提交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经抵押双方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采矿权管理机关,实行事后登记备案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

市金融办、安顺银监分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序号

省的减负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18

设立煤电联动临时调节奖补专项资金,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参照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同步设立地方电煤供应奖补资金。

市财政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积极与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单位对接联系,待省级方案制定出台后,再行研究我市电煤奖补措施。

19

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电煤价格。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压质压价,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在特殊时期特定区域,开展电煤政府指导价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

督促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等燃煤企业不得擅自压质压价;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落实好电煤政府指导价相关工作。

20

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努力增加西电东送及外销电量,合理调控水电、火电发电规模,电力调度向火电企业倾斜,将提高火电企业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与火电企业采购省内电煤数量挂钩,维护电煤供应稳定;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市质监局、安顺供电局、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

积极对接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争取增加安顺电厂发电负荷支持。搭建合作平台,促使煤炭企业与用煤企业间达成中长期合作协议。

21

及时足额支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货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用煤企业支付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不得高于应付货款的30%。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安顺供电局、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

督促用煤企业及时支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货款,且承兑汇票总金额不得高于应付货款的30%。

22

鼓励就近就地清洁高效利用煤炭,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对远距离(运距超过600公里)运输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抽检联合执法,经抽检查实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抽检,保证煤炭质量。

23

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质送检制度,实行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共同见证采样、制样、分样、封样。双方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共同将封存的煤样送双方认可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部门要抓紧出台相应规范性的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

定期开展电煤质量检测,确保电煤交易公平、公正。

序号

省的减负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24

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保留煤矿,首采区满足相应勘探程度要求,可准予设计、建设。煤矿在申请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25

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环保、水利部门和消防等单位要简化程序,密切配合,缩短验收时间。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26

验收成为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的煤矿,其新增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并予以确认,有关部门要根据核定结果及时变更相关证照。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及时对开展申报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的煤矿进行验收,并帮助协调核定新增能力。

27

对省内所有运煤车辆执行“一卡通”,降低煤炭运输成本。规范煤炭运输治超治限行为,细化具体措施办法,对超载运煤车辆不得重复处罚。加大运煤公路改造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积极对接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单位,待省级规范煤炭运输治超治限行为措施办法制定出台后,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8

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受地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影响,不具备一矿一井一面集约开采条件的,可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实行一矿两井或一矿两面开采。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

29

坚持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安全执法检查的精准性,不能简单地因一矿发生安全事故而要求其它无关联煤矿停产、停建。各地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合理安排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证煤矿企业年有效生产天数,实现均衡生产。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及时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好政策。加强煤矿监管,抓好煤炭生产调度,保证煤矿企业有效生产天数,实现均衡生产。

30

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0851-86891328)。

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

设立市级监督电话(0851-33522180);各产煤县(区)同时设立监督电话。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