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4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

安顺市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为救助经济困难群众,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律援助基金的规范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法律援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旨在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合法反映诉求,运用法律手段捍卫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困难群众无钱打官司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专户,启动资金40万元由省司法厅和市财政各20万元组成,以后市财政每年注入5万元。法律援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多渠道筹集壮大法律援助基金,向社会上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社团、非营利组织、个人等筹集捐赠款,积极争取上级专款。

第三条基金实行报账制,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开支。

第四条法律援助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法律援助基金只能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门事项支出,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审批、审核、拨付职责分离,形成有效的牵制制度。

(三)小额救助原则。仅适用于救助法律援助受援人,采取小额救助原则,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经市司法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并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四)适时救助原则。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实行适时救助原则,可视个案情况发放。

(五)基金封闭运行原则。基金支付实行不透支,不外借的封闭运行模式。

第五条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因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出具证明,而法律援助受援人无法获得法定赔偿,发生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

形,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而法律援助受援人无法获得法定赔偿,发生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四)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司法鉴定费。

(五)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所需的案件

补贴。

(六)其它确需法律援助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基金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填写《法律援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受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

(5)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6)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严重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须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

(三)审批

法律援助基金由市司法局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帐,记录清楚法律援助基金每次使用的金额、事项等,并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

(四)办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补贴,由经办人填写《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发放审批表》,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市司法局批准后发放。

决定给予救助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市司法局局长审批后办理核拨手续。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理由。

(五)发放

由市法律援助中心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审批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资金发放工作。

专项救助资金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领取,其他人不得代为领取。

第七条个案被救助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已从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获得赔偿或救助的(不包括已取得的由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和失业救济等);

(二)已由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其司法救助申请尚未办结的(不包括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处理的特殊案件);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已实施救助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附入案卷。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年年末,将基金使用情况通报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

第九条法律援助基金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法律援助基金只能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门事项支出,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私分、截留。违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安顺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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