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双山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分期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双山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分期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双山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分期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双山新区管委会:
为稳步推进毕节双山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毕节双山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实行分期实施,现就启动毕节双山新区一期土地储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授权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本项目建设、投融资及运营工作。同时,同意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本项目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申请借款。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我市专业土地储备机构,已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该中心法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可持续性良好,具备土地储备开发职能。
二、本项目拟收储土地面积3787.4亩,其中:双山组团收储1438.66亩,梨树新客站组团收储2348.74亩。项目总投资136957.5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6957.57万元,拟向农发行申请借款10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同比例到位并存入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资本金来源渠道为毕节市财政拨入资金,为非债务性资金。
三、本项目的土地收储成本为项目总投资和营运期借款利息,土地收储成本和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及应上缴上级财政和政府专项基金后的收益)返还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农发行开设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归集账户,用于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并为本项目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在质押期间,各部门应保障质押权人的他项权利,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再质押。若本项目收储土地不能按计划出让,影响分年还本付息,由市政府将还贷差额部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四、同意将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用已确权的储备土地23宗、3574.1亩为本项目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毕国用(2013)第A70号、毕国用(2013)第A71号、毕国用(2013)第A72号、毕国用(2013)第A73号、毕国用(2013)第A74号、毕国用(2013)第A75号、毕国用(2013)第A76号、毕国用(2013)第A77号、毕国用(2013)第A78号、毕国用(2013)第A79号、毕国用(2013)第A80号、毕国用(2013)第A81号、毕国用(2013)第A82号、毕国用(2013)第A83号、毕国用(2013)第A84号、毕国用(2013)第A85号、毕国用(2013)第A86号、毕国用(2013)第A87号、毕国用(2013)第A88号、毕国用(2013)第A89号、毕国用(2013)第A90号、毕国用(2013)第A91号、毕国用(2013)第A92号。在抵押期间,各部门应保障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抵押。贷款本息结清前政府不收回该土地,确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或拍卖的,须经农发行同意,并提供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或归还贷款。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按照农发行账户管理要求在农发行开立相应账户。
六、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项目组织实施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农发行、毕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贷款本息偿还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附件:毕府通〔2014〕15号附件.xlsx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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