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5〕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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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关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8号),实现市委一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目标,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更好更快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传统企业依据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需重新登记注册,允许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登记注册多家企业,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条支持创办电子商务微型企业,简化扶持政策的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受理,实时查询。
第四条市级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从今年起,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上(各县、区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发展电子商务。今后,市县(区)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经费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五条市财政安排的电子商务发展资金,70%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其中20%用于农村电子商务乡村综合服务网店补贴),30%用于奖励电子商务发展中每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对外产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就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六条全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快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等信息技术,推动工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提升商贸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各级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涉农电商产业基地、物流配套设施、电商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涉农电商人才培训工作。
第七条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在场地、宽带、数据中心租用等方面给予补贴。
第八条电子商务企业服务主体是高新技术产业、大数据产业、新医药产业等产业的,可参照服务产业主体享受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内外贸一体化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
第十条加大电子商务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吸引优强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配套服务企业入驻我市。对入驻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第十一条保障电子商务项目用地供给。县(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电子商务聚集区、重点项目倾斜,优先支持涉农电商产业基地、物流配套设施、电商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留用地建设涉农电子商务创业园、产业基地和仓储物流。
第十二条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一致情况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第十三条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贷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农信机构的金融服务作用,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电子支持应用带头人的授信及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居民网络购物给予消费信用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五条大力培育电子商务主体。在毕节国际内陆港规划建设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毕节国际内陆港开放平台同步推进。各县(区)利用现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园等平台,建设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在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乡级电子商务创业园。各村(社区)依托自身优势农特产品资源,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服务站点。
第十六条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生产性企业开设网上商城,开展网络直销业务。支持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推进传统业务与电子商务的融合。围绕本市、各县(区)农特产、手工艺、旅游等优势产业,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
第十七条支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有知名度的、较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市、县两级“毕节特色馆”,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入驻“毕节特色馆”,创新本市特色产品销售渠道。
第十八条重点依托农村电商县级运营中心,发挥具备经营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的农村大户、经纪人、协会、合作社和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繁荣农村电子商务市场。
第十九条完善农村物流配送线路规划,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物业公司、非法人及个人通过网上备案方式申请设立快递末端网点。
第二十条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大力实施“物流配送下乡”工程,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向下”发展,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网络,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
第二十一条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操作、网店建设、品牌培育、物流解决等专业化服务,培育一批扎根农村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社会青年、返乡农民工开办网店、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参照执行毕节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具有干部身份、熟悉电子信息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乡镇挂职,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自愿到乡镇任职的同志,市直部门由本人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选派;县(区)由本人向县(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由县(区)委组织部选派。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采用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从事电子商务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干部在所属辖区范围内,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农特产业、旅游业、民间工艺品等产业,领办、承办、合办电子商务营运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第二十六条支持村(社区)干部、专业合作社、乡土人才围绕商品马铃薯、商品蔬菜、山地生态畜牧业、特色经果林、中药材、高山生态茶六大板块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推动发展山地特色高效生态农业,带动形成“一乡(镇)一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同步小康。
第二十七条鼓励村(社区)利用土地流转方式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培育涉农产业时优先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对电子商务发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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