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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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多渠道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强和规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夹层投资方式投资到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的资金管理,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多渠道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强和规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以增资方式投资到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的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是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资金是指由承接主体根据授权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
第二章运行模式
第四条承接主体根据授权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必须按照《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专项用于指定的项目建设。国开基金实行“政府推动、自愿申请、统投统还、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分级偿还”的操作模式,按照专户领拨、专款专用和按月报告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承接主体作为全市统投统还平台,根据授权与国开行基金公司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国开基金公司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及县(自治县、区)各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各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向国开基金公司提供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及各批复文件等,各项目实施单位及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开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国开基金公司投资资金的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及投资收益(基金利息),按承接公司与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七条投资原则。在投资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各地根据本地建设项目和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国开基金,自愿申报。
(二)强化统筹。各地在自愿申报投资额度时,既要考虑本地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又要考虑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资金需求。
(三)专款专用。国开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的项目。
(四)按期支付。各地要认真履行支付义务,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各地若不能按时支付,由市财政局按相关协议或承诺通过财政扣款偿还。
(五)坚持统一申请,分级负债、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统一偿还原则。偿还国开基金的来源为市本级各使用主体(即所投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县(自治县、区)财政部门,其中:市本级申请的国开基金,由各使用主体分级负债、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分级偿还,偿还资金由各使用主体拨付给承接公司,承接公司统一偿还;县(自治县、区)申请的国开基金,由各地分级负债、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各县(自治县、区)财政负责归集偿还资金,偿还资金由各县(自治县、区)财政拨付给承接公司,承接公司统一偿还。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根据各地向国开基金公司申报的拟投资额等有关情况,审定市本级及各县(自治县、区)申请的投资规模;根据确定的投资规模,按相关规定监督承接公司做好国开基金的申请和拨付;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加快项目的实施;督导各县(自治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开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并及时将国开基金纳入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统计管理;根据授权建立相应的扣划还款机制。
第九条承接公司职责:根据授权作为国开基金公司投资资金的承接主体,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投资资金并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负责按有关规定、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支付项目投资资金,并定期归集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自治县、区)财政偿还资金。
第十条各县(自治县、区)政府职责:各县(自治县、区)政府是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督促财政部门将国开基金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管理,将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各县(自治县、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各县(自治县、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是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监督对投资项目和国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国开基金使用和项目工程进度等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国开基金的使用符合各监管部门和国开基金公司的要求。各县(自治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国开基金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管理,将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按时筹集、划转国开基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市本级、各县(自治县、区)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的具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对投资项目和国开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具体筹集、按期偿还国开基金公司的投资资金本金及利息。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工程建设实行全面管理;认真执行投资协议,完善相关手续;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税费。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专户领拨。
(一)国开基金公司的投资资金下达时,先转入承接公司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承接公司开设的账户,专项用于收取国开基金和向外划转资金。
(二)在承接公司根据各地申报的资金需求情况,向国开行省分行沟通近期资金需求并经同意后,从承接公司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划转相应额度资金到承接公司在毕节市开设的指定账户。承接公司再根据具体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毕节市开设的指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向外支付投资资金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提交经审核的请款资料后向承接公司申报,经承接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将所申请资金向外支付。资金收款方应为请款资料中涉及的项目交易对手。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据实填写《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按用款审批流程完善签字审批。并提供以下请款资料:
1、申请用于征地拆迁或获取项目土地方面的款项的,需提供资金需求计划(如相关预计支付征拆费用明细计划)、相关政府批件、项目土地挂牌摘牌资料、发票(收据)等。
2、申请用于项目可研编制、环评、测量设计等前期费用的,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或成果进度等资料。
3、申请用于工程款的,需提供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进度(经监理单位确认)、发票(收据)等资料。
4、特殊项目用款材料,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
5、其他。
第十四条专款专用。
(一)国开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承接公司和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用于指定项目。
(二)国开基金只能用于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各项用途。
(三)承接公司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
(四)国开基金的合规使用由承接公司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其中,承接公司按《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对请款资料的合规性负责;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接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如未按上述要求专款专用或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则国开行贵州省分行可停止划转尚未使用的投资资金,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资料归档。
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的用款资料按统一归档、分级报备的方式进行管理,用款资料归档期限应大于国开基金公司的投资期限。其中: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用款资料,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归档,向市发展改革委、承接公司进行报备;县(自治县、区)的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用款资料,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和辖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归档管理,向承接公司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按月报告。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国开基金后,按月将各用款项目的支付金额、用途、工程进度等相关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于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承接公司,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由承接公司负责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开基金公司和国开行贵州省分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开行贵州省分行根据按月报告情况定期核查相关支付依据和项目档案,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支付
第十七条承接公司负责归集市本级及县(自治县、区)项目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自治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协议及相关约定,按时将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划转至承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的,由承接公司向市财政局提出扣款申请。县(自治县、区)政府如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资金和费用时,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县(自治县、区)政府承诺,对县(自治县、区)财政实施预算扣款。
第十九条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自治县、区)项目实施单位如在投资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自治县、区)政府应及时告知承接公司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重新落实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章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县(自治县、区)要将融资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统一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及时性、有效性。各县(自治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规使用投资资金或未按要求履行相关协议的县(自治县、区)及各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使用投资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自治县、区)政府要加强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资资金规范使用。
附件: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支付审批表
http://www.bijie.gov.cn/BJ0001/doc/2016/3/77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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