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森林资源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森林资源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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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森林资源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牢牢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切实加快毕节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步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抓好全市森林资源常态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是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快造林绿化工作步伐,不断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为构建“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实、力度不大,导致部分区域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擅自破坏森林植被等毁林活动时有发生,给全市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失。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认真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着力保护好全市生态建设成果。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7‰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2‰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年森林采伐蓄积消耗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务必依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
(一)严格林地保护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凡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程序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进行审核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报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强占、非法转让林地,非法采伐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征用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恢复植被,依法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森林火灾防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毕节市森林防火层级管理办法》,层层落实责任,构建完善的森林火灾层级管理体系。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注重预警防范,严格火源管控,强化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排除森林火灾隐患;要在防火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适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开展实战演习,足额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经费,保障防火物资储备,不断加强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
(三)切实强化木材采伐管理。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谁审批、谁颁证、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集体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做好木材采伐监管工作,严禁无证采伐、少批多伐或未批滥伐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四)切实强化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对各自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审核和批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具体标准、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核。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年检审验制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和逾期不审验的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经营加工资格。各级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对辖区的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开展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清理和整顿木材市场,依法处理和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
(五)切实强化野生动植物管理。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繁育单位、经营场所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鸟类迁徙通道、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进行重点监测。要加大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捕猎、非法经营、非法采集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切实强化森林资源有害生物防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提升有害生物入侵防范能力,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一步完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
(七)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力度。要加大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力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切实营造森林资源保护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务必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一)加大“六个严禁”执法力度。各地在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二是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行为的。三是辖区内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达1500亩以上的;多次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超过1500亩的。四是辖区内发生重大毁林案件,毁坏林地或森林面积100亩以上的;多次发生人为毁林案件,累计毁坏林地或森林面积100亩以上的。五是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摸排力度,尤其要强化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区和公益林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等行为,要当即制止并依法处理;要对木材收购、运输及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巡查,从源头上防止非法砍伐林木;要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对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火源要及时组织扑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防止火源扩大和蔓延。各地要积极组织工商、卫生、畜牧、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候鸟迁徙地、停歇地、栖息地以及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场所进行检查,努力形成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采取常年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办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乱占滥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要按照快侦、快捕、快判的原则,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林区秩序稳定。对在案件查处中玩忽职守,致使辖区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诿扯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移交案件、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执法阻力大和久拖不决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坚决查处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的案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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