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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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毕节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稳定人民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保障民生,依法征收用于调控全市人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收、统筹管理、分县区按项目使用。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能源委、农委、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商务局、畜牧水产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财政、审计、监察、税务、人行毕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开展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享受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相应减免。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税、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含中央、省驻毕单位)向所属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作为缴纳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算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在价格调节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和临时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储备;主要包括生产基地建设、市场建设;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政府规定调控价格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的支出方式为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
第十条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制度,储备金总额为当年征收总额的20%。
第十一条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用途的,均可向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预算,对申请项目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需要政府采取应急调控措施时,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控方案,报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会计帐户,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并按项目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十五条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使用前评估、使用期跟踪监督管理、使用后结算审查,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参与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项目的事前论证、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行政监察。
人行毕节中心支行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账户开立和解缴核算,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六条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及时报告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不按审批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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