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2〕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10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机构:
《毕节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毕节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机构(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不按医疗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结算费用的;
9.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3.用人单位伪造相关财务资料,故意隐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4.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形式可以采取当面口述、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进行举报。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符合奖励情形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举报查证属实,追回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奖励金额按3%予以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酌情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第九条奖励申请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同时附案卷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制作《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送交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代为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
第十二条举报人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实所属管辖地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将奖金拨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兑现。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或奖励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