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13〕4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
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推动贵阳市相关产业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以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重点向贵阳市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投资。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贵阳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设立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评审规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委托专门机构代表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代表;
(三)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合作投资机构选择,投资方向,资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
(四)负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监督指导股权退出工作;
(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参股基金的运作情况;
(六)审定出资人代表向参股产业投资基金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引导各类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2个对产业发展、园区建设或中小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案例;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有合作意向的投资机构向管委会提交合作设立参股基金的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四)社会公示。管委会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投资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期间发现有问题并经查实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决策。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确定投资机构,审定投资方案,并告知有合作意向的投资机构。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它股东、参股基金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出资人代表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间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管委会。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到期后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清偿。
第五章参股基金的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投资于贵阳区域内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参股基金资本规模的60%;
(二)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赞助和捐赠;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