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精神,贵阳市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上调10元。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次上调10元。

三、基础养老金上调部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四、今后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资金测算表(略)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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