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收拖欠各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09〕176号
颁布日期:2009-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清收拖欠各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组建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市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前,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是推进组建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重点工作,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拖欠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清收工作,通过降低不良贷款率,实现不良贷款率控制在银监部门监管的指标内,确保市农村商业银行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现将清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公安、法院、各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多管齐下,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认真细致的做好清收拖欠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工作。

(一)对因行政体制改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对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组织清收。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限期清收。

(四)对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责成当事人与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签定还款计划。

三、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拖欠贷款清单,抓紧组织清收,务必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限完成清收任务。

附:《拖欠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清单》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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