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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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府发〔2012〕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义、要求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发挥网络优势,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这对供销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是活跃农村市场,推动农村商品流通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准确把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要求,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实现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做出新贡献。
(三)努力完成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建立新型基层综合服务体系,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更加完善,社有企业带动力、竞争力显著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二、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系统内外优势资源,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为龙头,以农资物流配送中心为纽带,以直营和加盟为主要形式发展连锁店,构建起覆盖全市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延伸服务领域,建设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新产品推广、测土配方、庄稼医院等一体化服务,以服务促经营,拉长农资经营服务链条,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和各级淡季储备任务。
(二)积极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现有网点、市场设施,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和改造,以配送直销、冷链物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设集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批发交易市场和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产业链条,扩大农副产品购销及信息服务网络的覆盖面。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三)推动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重点加强县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强化日用消费品采购、储存、分拣、送达和信息化管理等职能,实现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连锁经营,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行政村有连锁便民店的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
(四)鼓励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循环经济城市的大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和着力点,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商务粮食部门的沟通合作,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生态宜居凉都服务。
(五)建设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供销社兴办的各类市场充分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优势,及时发布各种市场信息,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与有关部门共建农村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促进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创新农产品网上交易、经纪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为“三农”工作提供快捷有效的综合信息服务。
三、着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助政策。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商品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必须把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为依托,积极构建第三方物流业网络体系。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各级政府管理的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动纵向联合和横向合作,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入社入股,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保持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上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支持各级政府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县级以上(含县级)联合社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参与组织、联合、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
(二)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涉农专业协会,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要给予相应扶持。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
(四)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创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五)积极参与金融保险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探索符合适合当地农村发展的金融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业务试点。规范社员股金服务部。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工作。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
(一)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供销社合作社各级领导班子稳定。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各类人才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加强对供销合作系统干部职工的分层次教育培训,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打造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发挥联合合作优势,凝聚各类社会力量,促进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革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把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中统一安排,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贯彻落实国家给予供销社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挂帐历史遗留问题。要尽快贯彻落实《关于研究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第149期)精神,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各地所负担的挂帐本金和利息,从2012年起,由同级地方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5年内逐年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三)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特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事关供销社稳定和社会和谐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予以解决。对供销合作社特困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使职工能按时退休,实现老有所养。对供销合作社特困企业在册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关心和给予帮助,使职工不会因病致困,实现病有所医。
(四)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一是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全市各级国土、住建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和贵州省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二是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三是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四是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提供。
(五)把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破产纳入当地政府企业改革改制。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合作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破产、关停企业和职工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六)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中的配送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站、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建设和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健全和完善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专项资金还用于支持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与开发利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采取农产品配送直销、冷链物流等现代经营方式,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
(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全面建立化肥淡储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5号)文件,全面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制定化肥淡储计划,落实化肥淡储补贴,完善化肥淡储监管机制,建立化肥淡储长效机制。
(八)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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