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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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13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各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需要,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5〕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的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全民健身等活动需要。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服务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能力。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健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逐步建立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群。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可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升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九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要突出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的承载功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次数不得超过活动总次数的40%。
第十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应当完善配套服务,优化场地环境,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但不得经营含有奢侈和低俗内容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及附属小广场等设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进行多元化经营,可在体育场馆周边及小广场设置赛事广告招牌,安放大型电子显示屏等,逐步实现以场养馆,以馆养场的目标,相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开展相关活动时,需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应充分挖掘利用资源,采用各种方式加大无形资产开发,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工商和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对利用体育场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严格按照项目开放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参与服务质量认证;做好基础信息统计;完善消防、卫生、安全、环境等管理制度,确保将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可采取PPP模式、引资、入股等资金多元化的合作模式经营。
第十七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在不能满足专业训练、赛事和群众健身需求时一律不得出租、出借,原已出租、出借的应予以收回,促进体育产业做大做强。体育相关所属房产出租、出借的,经营内容应当符合场馆运营规划,不得出租、出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且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单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九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监管,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及时制止擅自变更经营业态、擅自转租等行为。
第二十条做好体育场馆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鼓励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管理单位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环卫、安保、工程、绿化等专业服务,提升场馆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足球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足球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加大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等服务。
市中心区体育场馆全年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和文体活动不得少于30次。承接赛事及文体活动次数列入申请大型体育场馆补助资金的考核条件之一。
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要按照体育主管部门要求,确保体育主管部门在开展体育训练和体育比赛等方面做好场地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进行运营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将运营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财政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经费安排、人员考核与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经费收支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体育场馆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获得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的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中心城区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场馆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一)场馆设施总体使用情况;
(二)主要经营内容和服务项目调整情况;
(三)对外开放时间及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
(四)体育赛事活动及非体育类活动举办情况;
(五)商业经营开发情况;
(六)场馆无形资产开发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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