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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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5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进招商引资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限时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督查督办对象
全市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督查督办机构
全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督查督办工作,研究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提出督查督办事项,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督查督办方式,下发督查督办文件,明确督查督办要求和报告时限。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招商引资政策法规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情况(主要为纳入省级调度的重点项目及市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项目);
(四)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引资网站建设情况;
(五)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情况;
(六)招商引资企业督查信息员反映的情况。
第六条督查督办的职权
(一)在权限范围内,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可到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帮助解决问题。
(三)根据工作需要,督查督办机构可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督查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问责意见。
第七条督查督办方式
督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督查情况,需进行督办的,制发整改落实责任分解表,对一般性项目存在问题及有关工作事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对示范带动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或重大工作事项,明确挂帮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
第八条督查督办类别
(一)督查类别。
1.综合督查。按季开展督查工作,主要督查各级各部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项目服务情况。
2.专项督查。每年开展两次专项督查工作,主要针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情况等专项工作进行督查。
3.重点督查。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二)督办类别。
1.跟踪督办。对一般性项目督查中发现问题及有关工作事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事项,要求限时整改,实时跟踪督办。
2.挂牌督办。对示范带动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重大工作事项,由市县领导挂牌督办,责成相关县(特区、区、开发区)、部门限时解决。
第九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
(一)各级各部门在接到督查或督办通知后,承办单位要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专人经办,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重大督查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如属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和说明情况;对转交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办工作。
(二)承办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协调督办事项,加强与协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问题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办理。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要以正式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报告材料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四)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投资促进局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一)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和部门的全年目标考核。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的,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二)督查督办结果纳入招商引资专项考核,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的,在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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