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州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成功引进我州以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社会引资人。

2.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科级以上在职干部。

(二)纳入省、州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对象的不属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三)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按超额累进计算,奖励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三、奖励资金来源

(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

(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

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绕资源深加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农林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文化旅游、金融等产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现代服务业等。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资源开发以及其他项目(具体目录另行制定),不属奖励的范围。

5.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八)奖励项目的认定。

1.签约项目认定。引进项目以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协议等有效文本为依据进行认定。

2.项目开工认定。以项目主体生产经营用房动工建设为依据进行认定。对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项目,以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为依据进行认定。

3.引资额认定。按投资项目注册资金中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比例的,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度计算。引进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经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4.投资到位认定。外来投资到位金额以项目建设周期为结点认定。原则上,5亿元以下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5—10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10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左右。超过上述建设周期项目,由引资人和业主提出申请,并经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建设期内完工并投产经营的,引进外来资金按照实际到位额计算。

(九)奖励项目引资人认定。

1.投资者在与州、县市(区)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引资人。引资人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分别向州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办理引资人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一人,如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

五、奖励兑现

(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资人应得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奖励资金在该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完毕。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引资奖励。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

2.引进项目投入生产或经营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剩余奖励资金。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剩余奖励金额。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兑现。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按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在地的州、县市(区)进行奖励。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州招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符合记一等功者,由州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六、奖励工作管理

(十二)各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十三)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

(十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资金的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十七)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七、其他

(十八)本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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