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雷山剑河等县市招商异地合作办工业的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雷山剑河等县市招商异地合作办工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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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雷山剑河等县市招商异地合作办工业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州”战略,促进各县(市)之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州一盘棋的整体产业格局,实现工业经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现就支持雷山、剑河等县市招商异地合作办工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异地合作办工业的适用范围
“异地合作办工业”是指州内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建设工业产业园区的雷山、剑河县,为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与已建设工业园区的县市合作,在充分尊重投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把本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到其它县市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县市审批一定面积的土地供招商引资县建工业项目,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的一种合作办工业方式;或虽已建设工业园区的县市,按照产业布局进行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经协商后也可到其它县市工业园区落地合作办工业。“异地合作办工业”应符合省、州“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异地合作办工业”是为了支持雷山、剑河等县发展工业,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可到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洛贯产业承接区或其它县(市)工业园区异地选择入园建工业项目。工业园区所在地一方为“落地方”,雷山、剑河等异地选择入园建工业项目县为“引资方”。落地方要从“工业强州”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引资方发展工业,在同等或更加优惠的条件下,根据引资方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优先审批一定面积的土地给引资方异地建工业项目。
二、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产业布局
按照《黔东南州“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的要求,由落地方制定出台内容包含环保要求、产业要求、规模要求、属地管理原则等简明扼要的工业项目入园准入条件,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州、县(市、区)“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园区功能定位和准入条件。
三、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规费政策。对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免收办证工本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用地政策。对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同等享受落地方政府出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落地方的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或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落地方协商确定)。
(三)用水、用电政策。1.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用电、用水开户费或增容费,供电、供水、排污管线由落地方工业园区统一铺设到所在厂区。2.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异地工业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3.在电力负荷紧张的情况下,落地方政府和供电部门应优先安排异地工业企业的用电指标。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异地工业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负责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供企业选择。对园区供电的主干网络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对异地工业企业厂区外的相关供配电设施,实施免费维护。
四、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指标统计
为充分调动引资方的积极性,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所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方法:实行“属地统计”原则,即由落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统一管理,州统计部门全部划转招商引资县。
五、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利益分配
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所实现的直接税收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部归引资方所有,5年以后按8:2分配(或由引资方和落地方协商解决)。异地工业项目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属州级参与分成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州、县(市)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属县(市)之间分成的,由县(市)之间签订协议,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六、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管理及职责
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纳入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范围。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企业落户、项目建成投产为止,可派得力干部进入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负责本县引资入园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地方需提供项目建设与企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异地合作工业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工商注册及年检、企业税收、计生、治安、环保、安全生产等统一由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引资方积极配合。
七、本意见适用于州内其它需异地合作办工业的县,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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