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政府部门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政府部门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6〕1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政府部门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6〕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黔府法发〔2015〕2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部门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斩断审批部门利益链条,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定的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不能直接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一旦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州政府部门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1项)
http://www.qdn.gov.cn/info/egovinfo/public-arc/zzf0001-02_Z/2016-0206001.htm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