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黔东南州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重晶石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州重晶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黔东南州天柱县行政区域内开采、销售的重晶石原矿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是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促进和有效利用黔东南州矿产资源,保护合法有序的开采,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天柱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在黔东南州天柱县行政区域内开采、销售重晶石原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重晶石原矿的销售价格,从价计征,即按销售总价的8%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最高不超过35元∕吨,最低不低于20元∕吨。对销往州内外的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从价计征,只征收不返还。

第六条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需要调整时,经天柱县人民政府请示,由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由天柱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征收。代征手续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留存同级国库。

第八条天柱县可探索和建立重晶石原矿石收购储备机制,通过市场运作就地收购、储备,就地转化为产业。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和《贵州省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票据。

第十条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性非税收入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每年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基金节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一)重晶石收购储备;

(二)保护矿产资源,矿业秩序整顿,对矿山企业的补贴,地质灾害治理,矿群关系调处等;

(三)用于重晶石深加工研发和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等项目支持;

(四)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向天柱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天柱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该根据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范围和政府产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天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天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和督促天柱县搞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重晶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征收、使用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天柱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使用细则和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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