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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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的平台作用,为外来投资客商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黔东南州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到黔东南州投资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无偿为投资项目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民、利民、高效、廉洁的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成立黔东南州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与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从州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税务、工商、住建等与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业务密切相关的部门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专业人员组成全程代理工作业务组,承担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申办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全程代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投资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条全程代理范围
(一)凡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有利于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并落户黔东南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投资者自愿委托,均可纳入全程代理服务范围。
(二)州委、州政府认定的其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全程代理原则
按照投资方自愿委托代理的范围及内容,遵循“便民、公开、合法、效能、责任”的原则做好全程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全程代理的程序
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协商会诊、明确责任、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接受监督”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接待咨询。对有意在黔东南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投资者向全程代理服务机构提出代理申请后,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委托代理事项开展工作。
(三)协商会诊。全程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召开会议,对委托事项办理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明确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责任,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事项。
(五)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州直各职能部门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对外办事指南。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将待审项目送交相关职能部门,事项涉及到的各相关窗口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时,都在核定本部门审批业务前置条件全部成立的基础上,同时受理申请,并明确与投资企业或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办事职责,指定联络责任人。若所需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该部门的联络责任人负责催促本部门在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六)及时反馈、接受监督。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尽快送达申请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同时,整个办理过程要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全程代理工作要求
(一)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自觉接受企业、客商、社会各界及政府监督机关的监督,确保代理事项按时办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程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同服务。
(二)要加强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熟悉、规范高效、廉洁勤政的全程代理服务队伍。政府各职能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项目审批代办员;没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部门,要明确专职代办员,负责项目审批事项。代办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审批机制。
(四)州监察局、州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项目代理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定期通报各审批职能部门、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和因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或打“擦边球”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第八条各县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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