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我州采伐迹地及时、高标准、高质量进行更新,促进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范围内进行皆伐所形成的采伐迹地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为确保采伐迹地及时、高标准、高质量进行更新,森林采伐更新实行履约金制度。按照“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采伐申请主体即迹地更新责任主体,也即迹地更新履约主体。

第四条采伐申请主体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采伐更新造林履约协议。协议中明确更新时限、造林树种、林种、造林质量、履约金收取标准及资金退还、使用约定。采伐申请主体将造林更新、抚育成本1000元/亩作为森林更新履约金存入银行专户,并接受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条森林更新履约金根据采伐迹地更新情况予以退还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用于更新造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迹地更新履约主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和经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完成迹地更新。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3年后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采伐翌年6月底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更新造林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核发《贵州省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迹地更新履约主体凭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新完成证明到银行退还森林更新履约金70%;经第二、三年抚育后,造林保存率、生长量均达到行业标准的,再退还森林更新履约金30%。经批准延长到翌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造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顺延至第三年6月底前对更新造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条对在更新期内未履行更新或更新验收不合格拒绝补植或拒绝重新造林的,森林更新履约金不予退还。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代为更新,所需费用从迹地更新履约主体交纳的森林更新履约金中支付。迹地更新造林于第三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迹地更新履约主体未按期完成森林更新任务或更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占、截留、挪用森林更新履约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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