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黔东南州安生产监管主体季度排查检查制度》(试行)、《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督查现场点评制度》(试行)、《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制度》(试行)、《黔东南州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试行)、《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限期整改制度》(试行)、《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联络员、信息员、情报员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月报告制度》(试行)九个文件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二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一)州人民政府或州安委会办公室主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级负有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州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主持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三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纪检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人事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条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半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半年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控制指标进度的;
(五)农村消防安全发生一起烧毁房屋50户以上(含50户)的;
(六)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七)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八)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州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十三)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十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五)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十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时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性质确定后10日内;
(四)对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约谈,在发现并核实后10日内;
(五)对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核实后10日内;
(六)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约谈,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束后15日内;
第七条约谈程序
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二)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其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
(五)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形成书面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被约谈人员审核签名;
第八条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对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应当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州人民政府或州安委会办公室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季度排查检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职责的部门,均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季度排查检查,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各县市(区)及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季度对所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于下一季度10日前报送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排查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击性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举报临时组织。
四、排查检查范围是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
五、排查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岗情况、安全经费投入情况及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出租的,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销号落实情况;
(十)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建立情况;
(十一)其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六、排查检查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工作要认真细致,规范操作;保守受检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四)对不落实本制度,或在排查检查过程中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彻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督查现场点评制度(试行)
为加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治理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査现场点评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二、督査现场点评由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督查检查情况进行。
三、督査现场点评的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暑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其他需要进行点评的事项。
四、督査现场点评的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督査现场点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督査现场点评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督査点评前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开展,每次督査现场点评要有情况记录,督査现场点评原则上不得影响受检查督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督査现场点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并由本单位副职以上负责人听取点评。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全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证国家及省、州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全面掌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2010年4月1日起,对全州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月调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度。每月具体调度时间为当月25日-30日。
第二条全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长(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副市长(副主任)于每月25-30日主持召开本地区安全生产月调度会。参加月调度会人员: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重大隐患包案领导、乡镇安监站长、派出所长、部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工作情况
1.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执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情况。
2.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3.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责任范围内企业监管情况。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个数、分类情况、新建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关闭或取缔企业情况、转产、停产企业情况等。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监控处理和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当月排查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份数、排查隐患个数及行政处罚情况;处理及监控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个数等情况;重大隐患、重点企业领导包案督查、监控情况。三是隐患整改情况,包括:所有隐患整治、复查情况,监管措施及登记记录、存档等隐患监管监控情况;一般隐患整改情况;重大隐患挂牌、销号情况。四是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包括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总体情况;参加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教育情况。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
1.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落实情况。
2.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明确落实情况。
3.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按规定定期技术检测情况,新、改、扩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4.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劳保用品及使用情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5.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包括:隐患整改资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础条件资金投入;预防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资金投入;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高危企业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等。
6.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治理情况。包括:检查次数、查处隐患个数、整改隐患个数、整改计划、监管措施、监管责任人等;对重大危险源或重点部位安全检测、监控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情况,“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7.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日常教育开展情况;职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等。
8.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开展教育和演练情况。
9.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实行档案留存和主要内容定期上报制度
(一)档案留存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
2.按照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内容上报有关情况。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要求。
(二)定期上报时间:各县市(区)调度会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县市(区)安全生产调度会情况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州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内容组织召开。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情况收集汇总、责任分解等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和留存档案。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原则上由县市长(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县市长(副主任)主持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本县市安委办主任主持召开。
(三)各县市安全生产工作月调度情况列入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州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排查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明查暗访是指由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以事先告知或不告知的形式,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州级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全州安全生产形势以及所管辖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
第三条各部门明查暗访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明查暗访结束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明查暗访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为及时整改,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本制度遵循合法、协同、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检查形式:
(一)明查:在检查之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表明检查人员身份,以便工作衔接和协调,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暗访:以事先不告知,检查人员不暴露身份的形式,查看现场、走访当事人,以便了解实情。
第六条检查内容:
(一)意向性检查: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各成员单位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批示、年度明查暗访工作计划、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或群众举报线索、新闻媒体曝光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安排明查暗访内容;
(二)随机性检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检查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明查暗访按照做好检查记录、拟定整改建议、报请领导批阅、转送有关部门、跟踪反馈信息、结案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检查方法
(一)明查暗访时必须2人以上,必要时可亮证调查,争取各方面配合;
(二)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妥善保存原始材料,并认真填写《黔东南州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登记表》,力求做到反映问题客观,证据确凿,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等要素清晰明白;
(三)从检查完毕时刻起,检查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黔东南州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登记表》送交相关领导批阅;
(四)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立即向相关领导和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五)对于检查(调查)情况,未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媒体或其他人员披露。
第九条批阅
(一)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由检查(调查)人员报送组织明查暗访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签署处理意见,并明确查处方式和具体办理人员,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二)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对明查暗访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明查暗访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处置的,组织明查暗访的单位应及时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处理。
第十条办理
(一)明查暗访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分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由责任单位按照资金、责任人、时间、督办人、应急预案“五落实”进行处置;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明查暗访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州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具体办理人员在接到领导批阅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送工作。
第十一条跟踪
(一)案件移送相关单位后,具体办理人员要与新的受理办理单位保持联系,跟踪了解事故隐患排除治理情况或有关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要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或处置不力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
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案件转办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并报告州安委会办公室,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结案归档
(一)实行一事一查、一案一结,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完毕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结后,具体办理人员应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和文件材料装订成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结案归档;
(二)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案件,查处与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后应与举报投诉人及时沟通,通报有关办理情况,待举报投诉人反馈有关信息后方可结案。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与奖励
(一)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
(二)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错误并造成一定损失的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对办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限期整改制度
(试行)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或限期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专项使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统计分析与报告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统计分析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和可能给对方造成危害的相邻单位(村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挂牌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产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现有监管条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县级部门每个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州级部门每个季度对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第十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制作相应行政执法文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管辖权的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监督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挂牌督办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罚;经停产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下一季度15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统计分析表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专项排查集中整治制度
(试行)
为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专项排查集中整治(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多行业(领域,下同)或者某一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排查,并落实整治责任。
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分为综合和单一两类。综合类指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或由前者指定某个部门牵头组织,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参加的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单一类指一个部门自行组织的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安委办统一部署的;
(二)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安委办,根据本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综合监管情况,确定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者本部门确定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
第三条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
(一)属于本制度第二条(一)、(二)项的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由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二)属于本制度第二条(三)项的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三)属于本制度第二条(四)的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由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或意见。包括目的、内容及重点、实施步骤、排查整治任务与责任、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限期整改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排查整治。
第六条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组织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对排查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汇总,抓好“五落实”,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
第七条安监部门接到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后,应按《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限期整改制度》第十二条之规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中核销已完成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联络员、信息员、情报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州安委办确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一名安全工作信息员;州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社会聘请安全生产情报员。
第二条安全生产联络员、信息员、情报员(以下统称“三员”)工作职责和内容。
(一)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内容:
1.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行业(领域)的工作动态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和信息等相关材料;
2.做好与州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做好安全生产重要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的上传下达,并及时向州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信息反馈;
3.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及其他重要时期、时段,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
4.按时参加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向所在单位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5.督促本单位(部门)、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等;
6.督促本单位(部门)、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7.完成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内容:
1.认真分析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收集、整理、传递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2.监督报告单位(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监督报告本单位(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按要求提足安全生产费用,并合理使用情况;
4.监督报告本单位(企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罚及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等情况;
5.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信息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向所在单位汇报信息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三)情报员工作职责和内容:采用各种合法途径调查了解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联络员、信息员年终进行评比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情报员,视提供的信息价值奖励500—5000元。
第五条对本行业(领域)、单位(部门)、区域安全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另按《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办理。
(一)对安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人民币500—2000元奖励;
(二)对安全生产单位隐瞒、虚报安全生产事故,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举报,给予人民币1500—2000元奖励;对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举报,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三员”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月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均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黔东南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月报告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月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每月底后10日内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月报告书》上报各自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月报告书》和工作总结安排等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四、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履职情况的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责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月报告书》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并留档备查。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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