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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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黔东南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全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9〕7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二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0.05元的标准预缴。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征收实行分级征收。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州政府指定监管的项目专项基金和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专项基金。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及临时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按以下程序征收:
(一)三级和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到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缴纳专项基金;
(二)建设单位持墙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款票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专项基金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一次性收缴,不允许缓、欠、减、免。
四级及临时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按以上程序执行。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上程序执行。
第五条对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征收的州级征收权限应征收的专项基金进行清理,2011年11月底全额上缴州级墙改专项基金专户,不允许挪用、截留。
从2011年12月1日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专项基金收缴权限进行征收。
第六条专项基金实行分级核返和结算,州人民政府指定监管的项目专项基金和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负责核返和结算;四级及临时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基金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负责核返和结算。
州级负责核返和结算墙改专项基金的项目,除州人民政府指定监管的项目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三级和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三级和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公司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手续到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办理专项基金的核返和结算。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核返和结算:
专项基金征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一)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征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二)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
(三)专项基金征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1.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征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征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专项基金征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征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⑴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征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
②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③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①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①、②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①、③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①、②、③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⑵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征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四)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
1.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2.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3.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4.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5.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五)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⑴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⑵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⑶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⑷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⑸《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⑹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⑺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⑻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件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3.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六)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1.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件3)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件4),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件5)交有相应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使用
(一)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专项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2.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3.各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4.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专项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县(市、区)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专项基金收支决算。
(二)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1.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2.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3.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4.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5.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1、2、3、4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三)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2.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⑴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⑸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
1.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⑶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⑷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④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⑤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⑥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⑦申请报告;
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2.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⑵项目符合贵州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
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②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③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申请报告;
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点工程或项目;
⑵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①项目基本情况;
②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④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⑤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⑥申请报告;
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基金使用自查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工业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二)各级住房建设局墙改管理部门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不按本细则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
(三)对违反本细则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1〕27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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