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黔西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州电子商务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黔西南州范围内注册,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黔西南州范围内从事物流快递的寄递企业。

第三条奖励基金设立。按照“分级设立、比例分担”原则,分州、县(市、试验区)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按照州级承担20%,县(市、试验区)承担80%的比例设立;州级奖励基金总规模900万元,各县(市、试验区)根据电商发展实际确定奖励基金总规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结余滚动使用的办法。

第二章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积极扩大电子商务销售额。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企业,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销售农特产品占70%以上,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销售,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销售农特产品占70%以上的,按销售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支持州内企业拓展对外销售。实施“黔西南州电商助力黔货出山计划”,鼓励州内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武汉、济南、合肥、西安、南京、兰州、贵阳、宁波等大中城市开设“黔西南州农特优产品体验店”,集中展示州内农特优产品,并着力推介黔西南州旅游、民族文化等。单个体验店店面不少于100平方米,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第一年给予40万元补助,增幅20%以上,第二年再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六条支持地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支持特色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对总部在黔西南境内,服务在全国,注册用户在300万户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社区O2O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企业应用O2O“电商+店商”线上线下融合模式发展电子商务,并以自建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线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企业自建电商平台,从业人员达到30人以上,投资达200万元,线上年交易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鼓励个人和市场投资主体结合实际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楼宇),将闲置的房屋、商务楼宇等改造为电商园区。对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入驻(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电商企业15家以上,具备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实际营运一年以上,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对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入驻(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电商企业30家以上,具备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营运一年以上,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70%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对获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的,每个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每个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每个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获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园区等单位积极争取荣誉称号或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包括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包括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州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办)、示范村、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积极支持外来电商项目建设。对来我州投资建设的电商项目,享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州、县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办理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环评、备案、节能审查等前期手续,落实项目建设前置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于贡献突出,示范带动效应显著,经领导小组审核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基础较好,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性较强的电商企业,其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的经营性贷款,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为本土电商企业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支持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达50家以上,年营业额50万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降低本土产品外销物流成本。对电商企业网上销售黔西南州本土产品(上行产品)通过邮政、快递或物流企业出口外销至州外的,按照每件1.5元的标准给予电商企业补贴。

第十四条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及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州电商办备案,专门为电商企业提供仓储、分拣、代发货服务的物流快递类企业,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货物发出量规模等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支持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对经审批在乡镇或行政村设立的快递网点,营运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快递网点每年补贴5000元,连续补贴两年;对在农村新建电商服务站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经营代办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连续补贴两年。

第三章基金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第十七条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第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规范运作,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由州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商务粮食局,以下简称州电商办)与州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年度奖励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利用电子商务实现的销售收入、带动就业人员、统计部门入统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州电商办,州电商办按照《年度奖励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对象及金额方案,提请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州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二十二条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条件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扶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州电商办、州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专项基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补贴对象和金额应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销售额是指奖励对象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的线上年纳税销售总额。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试验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办法,原则上不得低于州级标准,并报州电商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可另行修订。本办法由州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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