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履行州政府签订的部分合作协议有关事宜的函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履行州政府签订的部分合作协议有关事宜的函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函〔2015〕150号 ---|--- 颁布日期:2015-09-0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履行州政府签订的部分合作协议有关事宜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履行州政府签订的部分合作协议有关事宜的函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函〔2015〕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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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履行州政府签订的部分合作协议有关事宜的函
州府办函〔2015〕1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近期,州政府法制办对近年来州政府与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华石油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进行了审查,鉴于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内容,州政府将终止履行相关协议。现将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与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协议》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履约,2012年8月州政府委托天生律师事务所向其发送了解除协议的律师函,对方至今未有任何正式回应。因此,州政府终止履行与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协议》。
二、与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签订的《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协议内容违反了《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且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机制。为避免对相关县(市)招商引资造成消极影响,由州政府法律顾问室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依法办理与对方解除协议相关事宜,终止相关权利义务,不再履行《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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