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3〕117号
颁布日期:2013-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黔西南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州府发〔2010〕16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近期重点改革事项的通知》(州委办字〔2012〕176号)文件精神,为着力构建功能完备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实现便民惠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州级财政按每年全州常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为供销社设立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造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所支持的项目主体为供销社独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和其它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州供销社、州财政局共同负责“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坚决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的现象。

第二章遵循原则

第五条资金遵循的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新网工程资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增加生产、加工、流通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加速企业发展。

(二)择优扶强,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区域优势明显,经营网络比较健全,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同时也兼顾基础薄弱,但具备发展潜力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与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运营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农头企业。

(四)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接受监督,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五)标准文本、联合会审的原则。实行标准文本管理制度和联合会审制度,以确保项目选择的客观公正。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网工程”建设骨干项目。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重点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二)“名、优、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项目。

(三)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供销社系统新网信息中心建设、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农业高效示范园区、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

(五)经州供销社、州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资金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

对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项目扶持的方式支持。

(一)试行现付后补的方式。即项目党委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二)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州供销社按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确定。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息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四)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

(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依法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服务网络功能比较健全,能够有效地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四)贴息项目必须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及利息结算凭证。

第五章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州供销社会同州财政局,根据每年“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资金申报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应按行政管理体制

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各县(市)供销社应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规定对上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择优推荐,并对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同时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州供销社。州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州供销社。上报文件要对所报项目的主要内容、特点、理由进行适当的说明。

第十二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及承建单位、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效益分析评价。

(三)企业(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金融机构贷款入帐凭证(复印件)和利息结算凭证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对要求资金“拼盘配套”的项目,须提供当地财政部门和供销社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意见书。

(六)填报《黔西南州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申请表》。

第十三州供销社负责汇总州直属单位和各县(市)上报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州供销社、州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批复组织实施,并与州财政局联合行文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已经审查通过,以资金“拼盘配套”方式建设的项目,必须待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后,方予以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各县(市)供销社、财政局收到州供销社、州财政局拨款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供销社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项目完成后,应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表。各县(市)供销社对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州供销社。

第十七条各县(市)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季度向州供销社报送一次项目进度报表。州供销社要组织专人对已确定支持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州供销社、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组成验收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州供销社核准后,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供销社、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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