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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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黔西南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全州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中提取3%。
(二)从同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
(三)从同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四)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2%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六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州、县(市)二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不得重复征收。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县征收的部分,州级集中20%,统筹用于州重大水利设施建设。
第七条地方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重点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和其它民生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建议数,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财政收入预算规模和财力情况进行审核、平衡,按程序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将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控制数下达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2136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科目。由州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库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本实施方案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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