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文号:铜署发〔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铜署发〔2010〕1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及中共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决定》(铜党发〔2007〕20号),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造福广大农民,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把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各县(市、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协调会议,至少要开展1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调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

(一)规范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做到工作规范、制度健全。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落实地、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办公场地,切实解决好交通工具及其办公设备,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监督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编制确保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确保具有医学专业人员的比例达到50%。

(四)建立健全工作经费由财政投入的保障制度。地、县两级财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合

(一)要广泛深入开展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参合受益农民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参合热情。

(二)充分发挥补偿报销公示制度在民主监督和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补助公示制度。要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补偿范围和方式、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定点医疗机构公示,扩大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县、乡(镇)“合管”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辖区内按月公示参合农民就医补偿报销情况,接受社会和参合农民监督;引导广大农民从“要我参合”到“我要参合”的转变,全面提升参合率。

四、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

⒈积极探索筹资机制。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滚动式筹资,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保证资金按时筹集到位。

2.严格筹资时限。各县(市、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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