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是指以蓄电池或汽油机助力作为能源或辅助能源,具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类“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第三条公安、质监、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目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修理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所产生属危险废物的废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政许可要求编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应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登记。在铜仁市生产、销售和登记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必须进入《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
(三)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信委、工商局等部门制定。
第五条销售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销售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进入《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
第二章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登记
第六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登记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机动车上牌登记进行,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八条初次申领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条申请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车辆注册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车主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报废的。
第十二条禁止改装、拼装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
第十三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三章驾驶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机动车D型驾驶资格,方能驾驶。
第十五条申领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驾驶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的公民。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牌证。
第十九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条对本办法颁布后不符合电动(助力)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不得销售和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应予回购或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
第五章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纳入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侧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按照规定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不得在主路上行驶;
(三)在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需要借用车行道通行时,应当避让行人;
(四)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制动器失效的、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驾驶。
第二十四条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三)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不能超过核定载人数,货运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载货不能超过核定载质量;
(四)驾乘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须佩戴安全头盔;
(五)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七)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驾驶货运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销售未列入《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购买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未进入《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予以扣留,并处罚款100元。
(一)上道路行驶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未悬挂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号牌、行驶证的;
(三)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或不按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驾驶改装、拼装、未达到规定产品目录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
(二)将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
第三十条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及驾驶人有其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按照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未列入《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的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拼装、组装或不符合《铜仁市三轮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产品目录》的电动(汽油机助力)车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暂住证明。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辖区,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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