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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调整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去年10月份以来,受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影响,锰矿石产品市场销售疲软,行情持续低迷,电解锰等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导致锰矿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为了切实减轻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负担,充分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确保锰矿石产品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确保今年一季度和全年工业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征收的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作临时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调整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对市内深加工企业使用的锰矿石,基金征收标准从原365元/吨调整为350元/吨,补贴标准仍按原300元/吨不变,补贴范围为市内深加工企业。对出市出境的锰矿石,基金征收标准仍按原365元/吨执行。
二、关于解缴市级的价格调节基金储备金比例。仍按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扣除实际补贴后的10%执行。
三、关于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临时征收标准执行时间。临时征收标准从3月15日起执行。锰矿石产品生产、经营和产品价格恢复正常后,在保持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水平不减的基础上,对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再作相应调整。请你县站在大局的角度,克服眼前的困难,及时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确保锰矿石价格调节基金临时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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