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4〕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铜党发〔2014〕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铜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铜党办发〔2014〕38号)文件对“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激励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全市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市级示范社的认定激励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认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部门联合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合办”)根据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
(四)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五)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六)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入社农户5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平均收入高于本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同行业非成员平均农户收入30%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市级示范社的认定重点向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倾斜、向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供销社会同农业(畜牧、农机)、财政、扶贫、林业、烟草、物价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征求税务、工商、银行业等单位意见,向市农合办推荐,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市级示范社每年认定一次。
第九条市农合办对各地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条市级示范社认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认定程序:
(一)市农合办根据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供销社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市农合办将拟出工作报告报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市农合办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铜仁市人民政府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市农合办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由铜仁市人民政府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标准为3-5万元。
第十二条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包括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各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上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铜仁市广播电视台、铜仁日报社、铜仁网站等媒体负责公布和宣传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五章监测
第十四条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市农合办成员单位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市级示范社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每年由市农合办牵头对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要提出监测意见和处理建议报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农合办提出的监测意见和处理建议予以审定,对确定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单位,由市农合办予以公布,并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在申报、评定、激励、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铜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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