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

费用补偿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能力,有效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结合我市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大额费用就诊具体情况,根据《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二、补偿病种和条件

(一)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4.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

5.经县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和其他疑难重症等。

6.0—14岁(含14岁)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

(二)本年度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三)办理转诊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必须转上一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由县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转诊转院建议(疾病证明书),并附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县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转诊申请表》;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批,方可给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治疗费用补偿的对象,其具体诊疗及用药可不受当年度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报销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多次发生的医药费用,除按医疗机构相应比例报销补偿外,年底未达到以下报销比例者(仅限于同一病种),按实际发生费用实行差额补偿。

(一)本年度一次或多次发生的医药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60%比例补偿。

(二)本年度一次或多次发生的医药费用,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7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

(三)0—14岁(含14岁)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按实际发生费用7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成人不在此列。

四、补偿程序

(一)申办。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治疗费用补偿条件的人员到转诊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申请报销时到乡镇合管站领取《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治疗费用补偿申请表》,经由乡合管站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附下列的材料,送到市合管局办理大额治疗费用补偿。

1.本人有效的《新农合证》,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医疗费用收费凭证(原件)、治疗一日清单、疾病证明书、住院出院小结及相关报销资料。

3.《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转诊申请表》。

4.《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治疗费用补偿申请表》。

(二)支付。市合管局审批后,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办法及时划拨到属地定点医疗机构,由属地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农民。合作医疗大额治疗费用补偿时限截止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五、资金管理

(一)新农合重大疾病大额治疗费用统筹补偿资金从累计节余基金中支出。补偿资金的支出管理,由市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承办,并接受新农合管委会的监督。

(二)市、乡经办机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严格管理的原则,公正、公平合理确定补偿对象。

(三)发现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对象上报并领取补偿资金的,由上报单位和经办人员追回资金,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四)每年公布一次新农合重大疾病大额治疗费用补偿情况。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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