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
门诊补偿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扩大新农合受益面,结合我市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分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
1.糖尿病。
2.高血压。
3.甲亢。
4.肺结核。
5.心脏病变。
6.脑血管病。
7.精神障碍等疾病。
8.骨质增生及椎间盘疾病。
9.肝功能严重损害。
10.肾功能严重损害。
1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2.帕金森氏病。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特殊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
2.白血病。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尿毒症透析治疗。
6.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三、审定条件
申请办理慢、特病病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认定。
1.有慢、特病病史,新患有规定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县医院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到市中医院填写《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特病门诊治疗申请表》。
2.近期病情诊断资料(时限为半年以内)。
3.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时限为半年以内,由市区内县级及以上国营医疗机构出具)。
4.疾病证明书(时限为半年以内,由市区内县级及以上国营医疗机构出具)。
5.合作医疗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四、办理慢、特病门诊治疗证的依据
凭以下资料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慢、特病门诊治疗证。
1.慢、特病门诊治疗申请表(必须有就诊科主任签字和铜仁市中医院合管科签字盖章)
2.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
3.合作医疗证
五、审定程序
患有慢、特病病种的参合人员,凭上述证明依据,到户口所在地乡级合作医疗管理站申请办理。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局审批后,发放慢、特病门诊治疗证。
六、慢、特病门诊治疗待遇
慢、特病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补偿,必须在门诊统筹补偿费用用完后,按应报金额的50%予以补偿,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封顶慢性病为3000元/人;特殊病种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封顶为20000元/人。
七、慢、特病门诊治疗管理
1.纳入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参合人员必须到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必须与核定病种相符方可报销。
2.在本年度内有效,跨年度需重新申请办理。
3.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慢、特病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慢、特病补偿费用经市合作医疗管理局审批发证之日后享受。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和慢、特病门诊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现场减免。乡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治疗处方、发票(批次总费用)、住院补偿费用申报表,慢性病补偿申报明细表等资料到所属乡(镇、处)卫生院按规定审核支付。在市级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地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人员凭治疗处方、发票(批次总费用)、住院补偿费用申报表,慢性病费用申报明细表、慢特病门诊治疗证等资料到所属乡(镇、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市合作医疗管理局复审后将资金划拨到当地乡(镇、处)卫生院,由当地乡(镇、处)卫生院将报销资金支付给参合人员。
九、责任追究
定点医疗机构和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参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作如下处理:
1.办理慢、特病门诊治疗证时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办证相关责任人、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代他人开药和搭车开药、串换药品转嫁药品费用、虚报治疗药品发票者。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人、经办人员、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慢、特病门诊治疗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否则取消其慢、特病门诊治疗补偿资格。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铜仁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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