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偿办法((修订)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偿办法((修订)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偿办法((修订)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偿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单病种限价收费
和定额补偿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资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群众的医药负担,促进新农合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部分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助的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助标准在醒目的地方予以公示,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费用包含该患者治疗本病时实施规范的手术和其他治疗方案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所列的单病种只能在最高限价内执行(可低于最高限制价格执行),严禁擅自抬高价格。
三、属于单病种的参合患者住院时,只缴纳个人自费部分费用,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多收患者费用的,要责令退回多收费用。出现两次以上退款的,将按多收费用的10倍扣款,所扣金额从报销补偿的往来款中抵扣,同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诊断标准”、“疗效判定标准”、“出入院标准”等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各单病种诊疗常规,不得随意违反治疗常规,减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缩短住院时间,降低诊疗服务质量。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患者确诊收住入院后,要及时告知该病种的治疗方案及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取得参合患者同意和配合。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范围,参合农民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且需同时治疗(抗生素除外),住院补偿按所住医院级别报销比例执行。本通知限定的单病种仅包括需手术治疗的病种,内科保守治疗的同一病种不在此列,不受本通知约束。
八、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将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疾病以合并症或其他理由转为“非单病种疾病”进行报销;严禁为了转嫁费用,将应当在住院期间实施的医学检查移至入院前进行;严禁诱导、强迫单病种参合患者提前出院;严禁擅自增加参合患者的自负费用。
九、市物价、卫生、监察、合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单病种最高限价及定额补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根据《铜仁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铜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
十、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单病种最高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助从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后每年的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助标准由市合管局测算后报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执行。
附件: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最高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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