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修订)

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受益率,扩大受益面,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安全合理地使用基金,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合对象及缴费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必须是本市农村农业人口,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参合人员每年缴纳参合金费一次,实行缴费领证,持证就医。凡间断年度不继续缴费者,不享受间断年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办理退补手续。

第二条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2011年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30元和各级政府配套的200元共计230元,全部用于本年度参合人员就医报销补偿。

第三条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补偿)+门诊统筹(含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门诊统筹基金预付)+重大疾病大额费用补偿。

第四条就诊方式

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可自由选择到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外出务工、出差、探亲的参合人员在外地患重病应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住院,方可报销补偿。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

(一)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1.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50%;县级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40%。地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30%。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2.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为50%,慢性病每人每年度累计报销最高封顶金额为3000元。特殊病种每人每年度累计报销最高封顶金额为2万元。

3.新生儿筛查费、妇幼保健服务包纳入门诊统筹报销。

4.自费预防接种疫苗纳入门诊统筹报销(凡属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普防普种不予报销)。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1.报销比例:按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分别为在乡级75%,县级60%,民营50%,辖区内地级50%,市境外40%,同时对医疗费用报销实际补偿比不足25%的,实行25%保底补偿。对于参合的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住院补偿在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单病种实行限价收费定额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3.对于患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超出报销范围的特殊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材料及特殊治疗等费用,经市合管局审批同意后,按相应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骨科内固定特殊材料2000元(骨折部位一处计算)以内的纳入报销范围,2000元以外的经市合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相应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进行补偿(单病种定额补偿不在此列)。

4.新生儿筛查、计划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后遗症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5.参合农民残疾人安装假肢在标准定价内的费用纳入大病统筹按50%比例报销。(其标准以市残联核定为准)。

6.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含42天)内因疾病住院(含出院时间超过42天)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7.重大疾病大额费用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8.每人每年度累计最高封顶报销金额为8万元。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参合人员因病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包括规定可报销的药费、耗材费,床位费(最高限额以相应医疗机构两人间为标准,境外以地级为准),输液费、护理费、诊查费、院内会诊费,手术费、治疗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X光片)、常规化验及生化检验、中医理疗和妇科特殊治疗、雾化治疗等诊疗费。价格严格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铜仁地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及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药品范围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执行。

下列情形不列入报销补偿范围:

1.自购药品(包括指名索要药品)、自请医生就医的医药费用。

2.各类纠纷、吸毒、服毒、自杀、自残、酗酒、斗殴、他杀、他伤,实施犯罪行为等造成伤病的医药费用。

3.交通事故(指机动车辆)、工伤事故(指在企业打工),医疗事故,以及因第三原因造成伤害所产生或支付的医药费用,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差旅费、招待费、会诊费等相关费用。

4.家庭病床,各种留院观察,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就诊车旅费,使用救护车费;其它办证体检费。

5.镶牙、整形、美容、矫形、康复治疗、性病、不孕不育症、计划生育手术,人流、药流、引产等医药费用。

6.近视眼矫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磁疗、输血(红细胞悬液)等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8.未经批准的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理疗、检查等其它治疗器械的费用。

9.未经批准的CT检查,核磁共振、伽玛刀、彩超等大型设备的诊疗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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