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文号:遵府发〔2013〕15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改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方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一、劳动合同制管理及新增工勤人员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劳动合同制管理,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新补充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的用工管理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员,简称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本意见所称新增工勤人员,是指本意见开始实施后用工单位新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实施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增工勤人员,属于实施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外,新补充汽车驾驶、文印、勤杂工等技工和普工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工行为,防止用工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用工单位新增工勤人员,除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招工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招聘工勤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新增工勤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18周岁以上,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用工单位制定的其它条件。初次受聘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其中驾驶员不超过30周岁),本单位已聘用的临时人员可不受限制。除国家规定有性别选择的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由市编委办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单位的新增工勤人员计划由各用工单位提出,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编委办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计划内批准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聘用程序

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小组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

用工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应制定聘用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用工单位也可委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关系代理服务机构代理人员招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监督。

聘用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实行公开报名);

(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用工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驾驶或者财务等岗位工作,也不得在直接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新增工勤人员为退役军人的,首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3年。劳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用工单位与续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短期、中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应当聘用至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至退休的,用工单位应与受聘工勤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或合同期限至本人退休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用工单位应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5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备案机关或代理机构1份,主管部门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1份。

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订立程序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有其他应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本意见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以及违反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责任等事项,均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权利及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所在单位固定工在工作、学习、政治荣誉、物质奖励、技术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力市场指导价和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中同级同类人员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新增工勤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由用工单位在其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

(四)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时间计算、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退休和退休待遇等福利待遇,均按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与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推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承办劳动用工备案,有权对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关系代理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市社保局负责社会保险办理和相关待遇的审核划拨。

市编委办负责提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新增工勤人员总计划和批准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的补充计划;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给用工单位审核划拨经费。

用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实行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用工单位负责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订立后,经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应在1个月内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个月内,用工单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用工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加强平时管理和实行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用工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考核结果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工资、奖惩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用工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劳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用工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关系代理

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应当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劳动关系委托给劳动关系代理机构管理。

遵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代理事宜,根据劳动法规政策和调配部门的规定,接受用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进行劳动关系代理服务。劳动关系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一)代理人员招聘、劳动关系接转、技术等级测评、人员培训等相关业务;

(二)接收、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用工单位新聘用工勤人员劳动关系档案及调资、考核鉴定、奖惩、任免、教育培训等材料入档;

(三)办理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档案材料的借阅查询并为代理人员的婚姻和计划生育、升学、入伍、参加招录考试等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证明;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用工单位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五)为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六)代办、代缴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

(八)开展其他劳动关系代理服务。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劳动关系代理机构代理全部或部分劳动关系事宜。劳动关系代理程序按劳动法律法规和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动关系代理费。

九、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受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在聘用程序、劳动合同期限、考核、续聘、解聘辞聘、经济赔偿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其它事项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和新增经批准暂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特殊岗位人员、按政策需照顾安置调配人员,仍按原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后,各单位一律不准再自行招用临时人员。

(三)本意见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四)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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