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文号:遵府发〔2012〕38号
颁布日期:2012-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突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主题,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积极适应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法治政府,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一是实施行政许可要遵循《行政许可法》合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信赖利益保护等基本原则,二是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取消;现行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或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程序报请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后在我市范围内停止执行。

2.效能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流程图,缩短办结时限,能当场办结的,不得拖延。依法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明确各机关的办结时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的且省政府已决定下放到市、县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必须由市级办理的以外,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

3.责任制原则。加强监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严禁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擅自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恢复执行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机关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清理、压缩、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力争做到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只保留90项左右。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取消、转变管理方式、合并行政审批、下放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对投资领域涉及项目建设的审批,可以不在开工前审批的,调整为竣工前或者开业前审批,能事前提出控制条件的,不采取事后评审的方法。破除审批过程中技术审查的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凡是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均应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含行政机关直管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不得垄断,真正确立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对社会事业领域要放宽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竞争,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问题,要清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利用“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定的非许可审批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取消。同时,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不能下放的及必须由市级办理的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的且省政府已决定下放到市、县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控制。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规定作为依据,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县、区(市)、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严禁设定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加强对非许可审批类备案、登记及前置审批条件等行为的管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备案、登记行为只能作为事后管理行为,严禁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严禁作为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年检、监制、认定、审定、发放准销证、准运证等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要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包括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文件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要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行政审批权力比较集中的经济管理领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决定各行政机关办理的办结时限,并牵头编制统一的办事指南。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市级行政机关编制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包括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文件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进行审查,市级行政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建立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强化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各个环节。(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市区政府)

(五)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执行法定申报材料种类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审批机关自行确定的条件,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要及时明确相关条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及时对外公布,不得违法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挂牌上岗、“AB”岗等行政审批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定期检验行为,不违法设置定期检验或改变检验周期;严格依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市、区政府)

(六)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因特殊原因经同级政府批准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中心要跟踪督查,对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政务服务分中心,必须与政务服务中心按同一标准进行管理,积极探索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理顺政务服务中心与行政审批机关的关系,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市级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七)完善批后监管制度。对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督检查记录,既要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但也不得影响相对人的生产或利用监管谋取不法利益。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对行政许可案卷及行政许可监管案卷的监督评查力度,及时纠正行政许可或监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档案局。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市、区政府)

(八)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批后监管、电子监察、现场监督、监督巡查抽查、投诉和举报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内容、程序、申报条件、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审批行为要纳入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对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及具体工作人员的审批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评议。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力度,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协助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机关,各县、市、区政府)

三、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充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研究、考核评价和及时解决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比照建立相关机构,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执行、实施力度。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县、区(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到无缝对接。对拟下放到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帮助建立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但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部门“三定”方案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等的清理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问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经过清理已经取消或者转变管理方式仍然实施、已明确下放而不下放,或者相互间不做好下放事项衔接致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许可类备案、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行为作为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的要启动问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行政审批申请人熟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和措施,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共同参与和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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