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3]127号
颁布日期:2013-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1日

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监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社监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担任。职能部门代表和工会代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的,担任社监会委员(社监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四条社监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社监会每届任期5年。社监会实行委任制。社监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社监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社监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社监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社监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六条社监会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由该部门和工会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社监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社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社监会日常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章社监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社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

(二)统筹、协调、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等,下同)的监督工作;

(三)召开社监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和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七)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社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草拟社监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负责召开社监会会议,并拟订社监会会议议题;

(三)负责组织落实社监会确定的有关任务、措施和决定;

(四)向社监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社监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研讨和宣传活动;

(七)承办社监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社监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社监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社监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社监会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经社监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或社监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审查和复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统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三)根据群众举报,经社监会办公室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可以对反映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社监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社监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社监会的领导,执行社监会的决定;

(二)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三)参加社监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四)保守以下事项的秘密,不得擅自扩散:

1.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2.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三条社监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社监会年度会议由社监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举行1次。年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计划;

(二)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三)研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

(四)研究健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五)研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社监会主任会议由社监会主任和副主任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社监会有关委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通报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讨论、布置临时监督检查工作项目;

(四)讨论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社监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决定召开社监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社监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天,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3天向社监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八条社监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社监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社监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送全体委员,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社监会委员职务免除、委员变更(增补)人选由社监会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社监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社监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社监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社监会名义签发的,经社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社监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六章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社监会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金审核发放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应经社监会会议通过。临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应由社监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工作项目由专门成立的检查组负责实施,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监会。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社监会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也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监督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社监会会议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社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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